我有我的着作权、你有你的肖像权 — 谈着作权与肖像权之冲突

我有我的着作权、你有你的肖像权 — 谈着作权与肖像权之冲突 女人观点 图1张

女神网编按:全联与吴念真导演的新闻事件引起轩然大波,也再次引发各界对于着作权肖像权的讨论。吴念真导演在个人 FB 发文表示,被朋友问到为什么突然取代全联先生,这才发现自己的照片出现在肖像权侵权的法律规定全联的生活志封面,副标题打着:“端午吃得香冲突是什么意思,更要吃得健康冲突的特性有”。

吴念真表示他并没有答应帮全联代言端午节活动,照片其实是吴导为硷性离子水代言的照片。而这张照片,全联是否可以合法使用?吴导能否主张着作权法或是肖像权的权利?以下冲突是什么意思简荣宗律师对于何丽玲小姐与“美丽佳人”的分析文章,和这新闻议题有异曲同工之妙。女神网希望借由简律师深入浅出的分析,让大家更了解新闻事件中,着作权肖像权冲突、法律又该如何保护。

18664498_10156374292301164_1387863947286484119_n全联过去以各名人的照片担任生活志的封面,引发争议(图片来源:网络)

文 / 简荣宗律师

据中国台湾时报报道,“美丽佳人”杂志(下称“美丽佳人”)曾经以“圆融人生”为题肖像权侵权的法律规定专访名媛何丽玲,事后却未征得何之同意,将采访时拍摄的照片,用作为促销手表的专辑广告。何丽玲认已侵害她的肖像权,一状告进法院,法院判决肖像权民法典“美丽佳人”社长、总编辑,和出版该刊的国际亚洲出版社公司,肖像权侵权的法律规定必须连带赔偿新NT$五十万元。由于本案牵涉肖像与着作人格权之冲突肖像权侵权判几年以及属于人格权之肖像权是否具有经济上之价值,值得我们的关心。



(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肖像权法律条文;

按着作权法第10条规定:“着作人于着作完成时享有着作权。”而同法第3条第2款规定“着作人:指创作着作之人。”换言之,“美丽佳人”于拍摄完成何丽玲之照片时,即取得该摄影着作之着作权冲突(应系由杂志社之摄影师所拍摄,惟冲突为简化事实肖像权法律条文,本文假设摄影师与杂志社约定着作人为杂志社)。而“美丽佳人”既享有该摄影着作之着作权,其当然得以公开发表(着作人格权)以及重制、公开展示(着作财产权)该项着作。

而所谓人格权可以分为“特别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前者系指法律具体规范予以保护之人格权,例如民法所规定之姓名、身体、健康、信肖像权侵权的构成条件用、隐私等权利,着作人格权亦属之;后者则为民法第十八条所概括规定着作权之人格权。而肖像权系指自然人就以其为内冲突的特性有容之摄影(包括照片及录影)所享有之权利,现行法虽未冲突漫画免费版最新免费版明文规定,惟学者多认应属于一般人格权之范冲突漫画围。因此,何丽玲对以其内容之摄影,应该享有肖像权

本案中,“美丽佳人”享有该摄影着作之着作人格权,而何丽玲享有该摄影着作之肖像权两个不同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究竟应该以何者之保护为优先?学者认为,一般人格权是要求别人尊重其人性尊严及人格发展之权利。所以发生冲突时,应该以人类最基本之生存发展为优先考虑,故应优先保护一般人格权。是以在本案冲突拼音之情形,虽然“美丽佳人”有着作人格权中之公开发表权,但仍应该受限制,而不得任意侵害何丽玲之肖像权。

另外在本案中值得探讨的是,“美丽佳人”未经何丽玲之同意,利用其照片做为手表广告(重制、公开展示),是否构成对其肖像权之侵害?盖此与一般未经其同意而摄自拍摄之侵害肖像权情形不同。但是事实上,随着社会冲突漫画发展及经济活动之多元化,有些人格权(特别是冲突域名人之肖像权)不仅具有相当高之商业价值,而且甚至已经成为交易之客体,亦即这些人格权已经不再只是单纯具有人格利益之内涵,冲突漫画而且兼具经济利益。因此,纵使“美丽佳人”只是为商业利冲突漫画免费版最新免费版用,而未损及何丽玲之声誉,仍会影响其肖像权之经济利益,而构成其人格权之肖像权侵权的法律规定侵害。

转自【TW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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